2.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梅子厝段
4.
181-1地號上坐落門牌號碼梅子厝73號建物、車庫、倉庫等,使用情形不 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上有不明其占用關係之建物、地上物等,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 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占用土地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院 不代為處理,投標人請注意。
6.
本件181-1地號土地係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10.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 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181-1地號土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 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