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34181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47巷16號三樓

1拍 不點交 待拍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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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公寓
總底價:
56
保證金:
11.2
總坪數:
4.4
坪單價:
12.8萬/坪
持分地坪:
1.7 坪
公告建坪:
4.4 坪
總現值:
7.3 萬
拍後增值:
-18.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4.4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3層
丘時安
丘時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爪峰段 471地號,面積 86.1 m2,持分 1/15,2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建物 (1)
1.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47巷16號三樓,建號 775,持分 1/5,30 萬
三層:63.56陽台:8.70合計:72.26 (3層樓加強磚造)
法院筆錄 (11)
2.
據112年12月21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屋內有神明 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 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
3.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移 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 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 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 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5.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7.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 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 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 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 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 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9.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 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 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 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 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 (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 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 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12.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爪峰段 471地號
86.1 m2 × (1/15) × 12,700 元 - 26 萬元
= -18.7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
特拍 點交
32.8 坪 / 221.3 萬
2024/5/8
3拍 不點交
3 坪 / 21.9 萬
2024/5/8
3拍 點交
5.8 坪 / 36.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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