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62-2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部分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356-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水 稻;376地號土地上長有雜草雜木。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及作物為何人所種植不明,亦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 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 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12.
262-2地號土地之部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 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 承買。未經優先承買之其餘土地,投標人不得拒絕買受。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