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108地號等7筆土地依據空照圖及目視所及,土地均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 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 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 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 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 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 意。拍定後土地按現況點交。
3.
本件分甲至庚標共7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 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7.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 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 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 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