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遙指稱,本件土地為雜林地(無路可達),位於蘇 樂橋東北方2公里。
3.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 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 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7.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 本),另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 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