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查封時,4405-6地號土地係為道路,4405-5地 號土地其上有保存建物(三層樓鋼筋水泥造)一間,係為共有人所有,另4405-
3.
4405地號土地其上係為祠堂,均非債務人所有。本件建物部分據代理 人稱均為共有人所有。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 稱
4.
4407地號有建物(門牌:石橋3號)、部分空地。4405-6地號為巷道。債 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均為共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trial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440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12.
440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 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4.
440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15.
本件440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 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 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16.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0.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點30分(第1次拍賣),本件限以 通訊投標方式投標,現場投標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