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32─5地號土地均為社區內道路,116地號土地為社區封閉式內道路,
4.
4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社區景觀草皮,54地號土地為24建號建物座落之土地,24建號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檢視無增建,有輕微漏水,屋內有多處壁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如上揭所載均無誤,如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情形,拍定後土地均不點交外,24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
7.
(雲)營建字第581號建造執照相關紀錄,檔案顯示法定空地面積為3002‧01平方公尺。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本案拍賣建物,除漏水及多處壁癌外,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4.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即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