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1370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惟除146建號建物以外建物未辦保存登記;137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頂番國小占用;146建號建物未有增建物。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弟稱建物目前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土地及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部分除146建號建物外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7.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