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 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5.
本件476地號土地上另有雜樹,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 人自理。
9.
本件拍賣之47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六、本件拍賣之476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