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標的位於小港福利路58巷,與平正街垂直,房屋呈 現倒L形,四樓透天,有兩個獨立出入口,惟正門需從福利路48巷旁水溝路進入,標的現況似無 人居住,據鄰居表示偶爾債務人兄會回來,經開鎖入內檢視,四樓為鐵皮屋,二至四樓空屋,一 樓堆滿雜物,老舊有壁癌,已斷水斷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7.
本件建物占用同地段513-1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