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8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蘇O稱拍賣標的由其與另一共有人蘇O自行居住使 用。建物二樓牆壁有大片壁癌,二樓房間偶有漏水情形,通往三樓樓梯有雜物堆置,無法通行。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 分占用同段336-1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請買受人注意。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 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 價繳清事宜。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