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標686-
2.
687-3地號土地為境福街235號旁道路。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 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