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四周為建物圍住,無路可達,是否有地上物占用 無法確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依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 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9.
優先承買權: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