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使 用,部分占用鄰地,內有漏水部分已不堪居住。又本件僅就編號一至三土地及編號一建物執行, 其鄰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第三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