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一土地為道路、巷道;編號二土地為建 物前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 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