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土地為拍賣建物共同進出之巷道,編號8土地為相鄰工地間隙間之空地。拍賣建物為尚未興建完成之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建物主體結構已完成,外牆及室內設施等細部工程尚未完工。
4.
拍賣建物施工之進度及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拍定人得否憑原建照執照繼 續施工興建抑或另須申請建造執照,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主管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涉; 另本件係以未保存登記建物現況拍賣,其面積以實際為準,又建物是否有有越界或佔用鄰 地,亦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拍定後均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拍賣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惟地上權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具狀表示願於拍定後塗銷地上權設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