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查封時,標的建物為債務人母親自住,無出租等情事。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為住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 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 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 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