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母親表示,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含共有人)自行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16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372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占用之372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