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查封標的未臨路,目視及參照空照圖為雜林。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 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作物占用面積或其他 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