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查封標的未臨路,目視及參照 空照圖為雜林。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 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作物占用面積或其他 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 效。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範圍,拍訂後 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 為處理。
9.
六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 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 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