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3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319號建物西南方約45公尺 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3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 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按1標至5標之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