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之磚造平房建物坐落,另 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上有門牌為鯤鯓路102巷71弄2號建物坐落,建物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證明文件。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