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明,查封土地上有磚造平房一棟(門牌:鯤鯓路162巷25弄9號),據鄰居所述,目前由債務人哥哥居住,旁邊有部分為空地,上有磚頭,仍須以鑑界為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709號)特別減價拍賣底價。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