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841地號土地為水池、墓地、雜樹;假扣押查封時,據 原債務人吳昆明稱,拍賣之土地係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另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實際 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除墳墓及其占用部分之土地不點交 外,其餘得依現況點交。
6.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部分為水池,其內水產養殖物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 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