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103年10月14日假扣押查封、113年1月3日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均為新泰路36巷道路。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據鑑價報告所附竹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屬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整併舊市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108年12月26日)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二種住宅區。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