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
3.
176及183地號土地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其上、部分為空地並種有果樹,172地號土地為永安路112號建物旁之道路,182地號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道路,24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廢墟及空地、部分搭有鐵皮車庫,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鐵皮車庫及果樹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件標的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鎖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