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10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鐵皮貨櫃及磚造樓房占用,據債權人代理稱,查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惟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應買人與建物所有人間之法律關應自行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投標人應自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