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2年11月27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360-1地號為相連之土地,現為空地,上有一搭設之車棚、果樹,462地號 現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4.
360-1地號土地相連,臨約四米寬巷 道,現況有活動車棚、零星果樹及盆栽,部分為雜草空地,462地號部分為道 路,部分為建物圍牆及停車場。又本件462地號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物及農作物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除462地號土地及上開地上物及農作物占用土地部分不點交 外,其餘部分得依現況點交。
8.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46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