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目測未完工,兩戶相通,無大門及部分門窗,於建物前後 有增建,已安裝電梯、地板樓梯為水泥地,部分有增建;另據債務人具狀陳稱編號
2.
二建物另 有增建坪數,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系爭建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於建物第一樓層之前、後 方;第二樓層至第四樓層之後方,均有二工擴建之情形,惟該工程目前處於停滯狀態,債務人亦 未派人監工,二工之施作進度為:RC混疑土牆壁、系爭建物各樓層間留有暫時打通之施工通道, 現況為毛胚屋,建物內並設有電梯且有供電可使用,另據第三人具狀陳稱編號一土地及編號一建 物(16號)另已與債務人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完成稅籍資料登記。又本件僅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執行,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該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 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