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596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坐落門牌號碼為:山前 路70巷2號、6號房屋,門牌為:山前路50巷3弄8號、6號、2號、1號等房 屋,門牌為:山前路50巷3弄10號房屋僅部分佔用,其餘部分為有一廢棄空屋、空地、鐵架、部分道路用地、雜草地,部分空地有種植短期作物,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