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59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坐落門牌號碼為:山前路
4.
60號 房屋,及本件門牌為:山前路72號房屋,其餘部分為有一鐵皮屋、一間廢棄房屋(已無屋 頂)、空地、鐵皮棚架、部分道路用地,另有部分空地種植短期作物(蔬菜),其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暫編461號建 物於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屬基於共有關係自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出 租,房屋有嚴重漏水,如有颱風等大雨,則樓上房屋漏水嚴重,房屋二樓有擺放神桌,供奉 祖先牌位。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 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595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建物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土地亦有優先 承買權時,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 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 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標內暫編46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且其坐落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