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其位於民族一路886巷7
3.
83號建物後面,為袋地,無路可達,部分空地,部分上有棚架,有放置 盆栽,在場人顏陳麗玉稱她父親向地主借來使用放置東西,父親過世後,由其 繼續使用,依鑑定報告,標的為第五種住宅區,為裡地,進出條件不佳。惟實 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 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 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