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3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基地,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
3.
4土地為 巷道空地,共有人張秀蘭在場稱房屋為張善恩及張勝雄居住使用,目視房屋經火災受損。另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12年12月19日函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房屋3樓神明廳曾發生 火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屬都市土地之道路用地,現況已開闢做道路使用(裕民 街),編號2土地屬都市土地之住宅區,現況為水泥空地,編號4土地屬都市土地之住宅區,現況 為私設通路(裕民街69巷),供出入通行使用,編號1房屋坐落在編號3土地上,房屋
4.
二樓後 方有增建、第四層為頂層加建,現勘時在房屋
5.
四樓發現火災焚毀後之痕跡(據四鄰表示房屋 曾於20多年前有發生火警),內部保養情況差,多數房間內部門窗皆有破損。另依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40號判決理由所載,編號1土地現為鋪設柏油之道路,編為裕民街,西側臨門牌號碼裕 民街
6.
75號建物,編號2土地為鋪設水泥之私設道路,供1002地號及其上建物(裕民街79 號)通行使用,編號3土地上有門牌裕民街73號建物坐落,編號4土地現為鋪設水泥之私設道路供 通行使用,北側臨裕民街69巷
7.
10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屬「道路用地」,編號2至4土地屬「住宅區」,「道路 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 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 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3.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 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1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