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吳O衛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債務人姑姑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經內部查看建物無漏水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但鑑定報告備註欄有「依報載2016年4月曾經發生火災,勘查時建物正面外觀尚有明顯煙燻痕跡」之記載。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190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 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