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土地現為宜欣市場基地,其上有鐵皮隔間及攤位營業使用,債務人原所有攤位,因編號久遠,位置、狀態存否不明,無從指封,故不在拍賣範 圍,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
8.
本件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 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