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2年7月6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梅獅段112地號 其上有門牌號碼「福羚路232巷30弄3號」房屋及未有門牌之三合院坐落, 其餘為房屋周圍土地及雜林;拍賣標的梅獅段
3.
76地號三筆土地相連,位於前開112地號上三合院後方之山坡地,依目測及航照圖顯示為雜 林;拍賣標的瑞坪段
4.
751地號位於經梅獅路2段972巷「極美社 區」再往下走經1031巷後附近之山坡地及雜林。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 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皆係拍賣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拍賣標的112地號土地另設有地上權,地上權拍定後隨trial塗銷。
10.
拍賣標的112地號之地上權人若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在該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證明文件,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地上 權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聲明優先承買且符合優先承買資格,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2.
本件如拍定後,需按順序通知前開優先承買權人,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本件地上權人及土地共有人眾多,拍定後可預 見就調查優先承買權及通知所需時間較長,請應買人注意。
15.
75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拍賣標的3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皆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17.
1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 年9月14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 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1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 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