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編號1土地上有編號1及2建物坐落(出入經由須經由編號2及3土地),編號2及3土地為供公眾出入之人行道。據債權 人稱建物為債務人自用,拍定後僅點交編號1土地及編號1及2建物,不點交編號2及3土地。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 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編號1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編號2及3為鄉村區交通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