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2月2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一房屋坐落(門 牌號碼:頭份市土牛里興隆路12號),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附帶條件: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2.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三年 內如未開始辦理市地重劃時,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分區),整體 開發方式: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