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據查封測量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67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號碼之平房(經測量後暫編為45建號建物)及透天厝各1間坐落,平房外牆有 大裂縫,其餘為水泥空地,並有一金屬材質水塔坐落。據債權人代理 人稱,平房即門牌號碼光復巷25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水塔皆為 債務人所有,債務人居住、使用,請求一併執行。旁邊無懸掛門牌之 透天厝為債務人堂哥出資興建,為光復巷25之1號,土地係債務人父 母無償提供堂哥使用。
5.
水塔及45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連同坐落之基 地點交,其餘土地因有第三人建物占用,未一併拍賣,拍定後不點 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4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 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 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