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343建號之建物1樓有桌椅、雜物且堆放油漆桶及工具,其地下室亦堆放雜物並 有雙車位。該建物內有電梯通道,惟尚未裝設電梯設備。而1135-2地號為前開建物之坐落土 地,此二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所屬1135-6地號為社區內巷道,拍定後不點交。本 件標的所屬
3.
1138-1地號為不動產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分管契約,其中 1138地號為通往社區之道路,而1138-1地號土地上種植樹木且有稻田灌溉之小溝渠,拍定後 不點交。本件暫編437建號之建物,含地下室停車空間及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4.
本件暫編43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1138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 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復因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故投標人應符合前述農業發展條例所述資 格始得投標。
7.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138-1地號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138地號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併 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人 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1.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