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839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烏 來區新烏路五段80巷2號(第三人游林雪妹所有)及8號建物與該建物南側週邊之 雜草地;惟80巷8號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 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2.
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112年10月4日水臺建字第1120102 9690號函文所示,標的839地號土地屬(90年5月21日)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 (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 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請 投標人注意。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全部,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因該土地上有建 物坐落,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6.
分標拍賣: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 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 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