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武氏淑表示由其一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不清楚有無海砂屋、輻射屋,但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屋況老舊,屋內有多處壁癌、斑駁;據地政人員陳稱,2樓後方陽台及3樓前方鐵皮均為增建,後方增建陽台,屋頂突出物為有保存登記建物。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建物、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優先購買。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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