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及鑑定報告所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部分供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 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7.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 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