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據在場第三人林○智稱,現係由其居住使用,本件標的係借名登記,因渠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 務關係,故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登記與債務人,再由其繳納貸款償還債務。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三種住宅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5180號函 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8月31日會 輻字第112001342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112年8月3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4731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8月3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5888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 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三本件標的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雖稱其存有借名登記,乃實體法之關係,至具體占有使用權 源為何,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