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空地,據土地謄本記載,地上建物建號共2棟(南潭段
3.
4建號)。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現況多為道路,部分為建築、空地使用。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9.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3年八甲農地重劃區內,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