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3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39地 號現由門牌號碼泰昌街14號建物全部占用,占用面積30.27平方公尺;1141 地號現由門牌號碼泰昌街14號建物全部占用,占用面積13.72平方公 尺。」。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2.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