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鹽埕159巷94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該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2.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如將來土地拍定人與該建物所有人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權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