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似有鐵皮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 地上物權屬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如甲標拍定即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 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