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03年9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係爭土地位於小林村上方 的山坡,雜草林木叢生,無道路可到達,依航照圖顯示,88風災前該土地有產 業道路一分為二,因無路可達故無法得知是否還有產業道路。本院復於民國113 年2月20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其上現為雜樹林,又債 權人代理人表示該地現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標的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 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應買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