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巷道空地。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拍賣土地屬都市土地之住宅區,現況為私設通路(裕民街69巷),供出入 通行使用。另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理由所載,拍賣土地現為鋪設水 泥之私設道路供通行使用,北側臨裕民街69巷
2.
10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拍賣土地現況為私設道路,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無公告應 買程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